焦作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河南省对外工作政策和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原则,坚持“提升国际化水平”的发展战略,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第三条 涉外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外事无小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在尊重外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与外方利益平等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严守国家秘密;加强组织观念,维护集体行动;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擅自做主处理涉外事务。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部门主管校领导具体分管。各部门和学院、科研机构应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有关政策,维护国际化工作的统一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分级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实施,构建从师生的日常交流、学院的项目合作到校级全面战略合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部门“一把手”责任制,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交流。各学院与国外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公司、协会等)签署国际合作交流协议时应严格执行《焦作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大学〔2018〕2号)规定。各学院必须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六条 对外合作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各学院和科研机构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并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对外合作处归口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执行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进行年度总结。
(二)统筹安排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和其他涉外机构的相关交流活动。
(三)统筹协调校内人员赴国外进行合作交流、讲学、研修、因公短期出国等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事宜。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交流交换及其他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归口管理,并对项目的建立和实施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五)制定和审核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办法。
(六)协调各类校际涉外合作交流协议的审核及归口管理工作。
(七)负责孔子学院相关事务的联络、协调、报批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外籍教职工的身份管理,协助申请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等事务。
(九)做好来华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报批、指导等工作。
(十)配合学校办公室做好涉外及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相关事务。
第七条 学院和科研机构作为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推进国际化办学的主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明确本部门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应的外事秘书。
(二)按照学校要求,制订和执行本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年度规划,对相关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三)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组织本部门教职工赴国外进行短期交流、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等,需事先由人事处审核,向对外合作处完成报备手续,事后完成工作总结的备案工作。
(四)制定外籍教师招聘计划,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并将拟聘人员材料报学校人事部门审定批准、对外合作处备案。
(五)积极组织申报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国际科研合作平台等项目,积极举办(承办)国际会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报告。
(六)组织和积极拓展本部门的学生出国交流项目。
(七)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做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做好本部门来华留学生教学和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各类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制定并实施学校各级人员因私证照管理办法。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护照交由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因私护照由人事处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选拔、审核和推荐各类出国进修、培训和学习人员;负责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孔子学院等赴外教师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国际交流项目等的审核;负责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的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和毕业管理等工作;协同开展学生教育国际化的其他工作。
(四)学生处负责开展学生出国交流项目的宣传和交流事项教育工作,负责学生短期海外研修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负责上述学生国外跟踪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来华留学生在校管理工作。
(五)科研处负责指导学院和科研机构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组织和指导学院和科研机构申报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平台和知识产权。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来华留学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
(七)后勤基建处负责为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八)其他未涉及部门参照所在单位职能执行相关事项。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条 对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按照本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并取得实质性成果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按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部门及个人在从事涉外活动时须严格遵守《焦作大学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焦大委密办〔2018〕7号),对违反相关纪律导致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受到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港澳台事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