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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社会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
2021-12-01 10:51  

焦作大学社会培训管理规定(修订)


    为提升学校服务社会功能,发挥我校的资源优势,服务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 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的各项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 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 划》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 号)、《会计法》 及国家地方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机制
    社会培训是指各院部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包括:补贴性职 业培训、各类课程培训、技能培训及社会服务等项目。 对外合作处是全校社会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管 理、协调开展各类社会培训活动,对各院部承办的社会培训项 目进行指导、检查和统计工作等。 各院部是社会培训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师资、 实训条件等资源优势,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拓宽培训 渠道,创新培训方式,积极为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二、培训管理

    1.对外合作处负责在年初制定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目标,对各教学院部开展的社会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各院部应在年初制定本单位年度社会培训计划和工作目标,报对外合作处。

    2.各院部承办社会培训时均应填写《焦作大学社会培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进行审批,审批后交对外合作处备案。

    3.各院部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每开展一项培训都 应保存好相关档案资料,如培训大纲、课时安排、培训照片、 受训人员名单等。每年的 12 月 30 日前将年度培训总结交对外 合作处,作为社会培训工作业绩评定的主要依据。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焦作大学”或者“焦 作大学**学院”名义在校内外组织培训,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 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造成学校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经费管理
    1.社会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凡有明确收费项 目和标准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有关收费审批手续,按规定收 费标准执行;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 的意见》(豫政[2015]35 号)文件规定的不需要办理收费许可 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院部根据《焦作大学国有资产对外有偿 使用价格基本标准》中“临时使用教学或其他办公场所”有偿 使用价格标准,结合市场收费情况,核算办学成本,提出收费 标准建议,财务处审核,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任何院部和个 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合作办学和社会培训收入, 严禁公款私存。
    2.收入分配和使用

    (1)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在校内进行的培训项目院部经批准依法依规进行的社会培训的净收入(指扣除讲课费等直接成本后),按每一项目净收入的 90%由项目所在院部支配,用于班级管理费、专业发展、教学业务、差旅、办公、改善办公条件及办班奖励等。其中,用于办班奖励资金不超过划拨经费的 15%,用于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不少于划拨经费的 20%,财务处将根据各相关项目所在院部上报的工作计划及预算拨付款项。项目净收入的 10%作为学校公共设施使用费和业务管理费。讲课费参考标准:①校内教师按照不高于教授150元/学时、副教授 120 元/学时、讲师 100 元/学时的标准。②校外专家按“焦作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外请专家讲课费标准执行。③其它特殊情况的讲课费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后决定。班级管理费参考标准:每班根据管理需要可设置若干名管理人员,按照非工作日每人每天 200 元标准,核发班级管理费。

    (2)不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在校外进行的社会培训项目在进行收入分配和经费使用时,项目总收入的 5%作为学校的业务管理费,其余部分由所在院部自主合理合规支配,其中用于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不少于 20%。教师讲课费标准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财务处将根据各相关项目所在院部上报的工作计划及预算拨付款项。

    (3)教师以讲座或报告形式为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培训,培训单位支付给教师的讲课费,在打入学校财务账户后,学校全额发给培训教师。

    (4)“国培计划”项目资金按照《焦作大学“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焦大政[2020]58 号)执行。

    3.所有支出项目都必须遵循合规、合法、公开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费用的支出按照《焦作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进行。

四、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对外合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焦作大学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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