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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2020-07-06 08:51  

焦作大学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构建多元化办学模式,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19]2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学院与企业在专业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双师”素质队伍建设,以及社会培训、对外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对外合作处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统筹管理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院长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工作。

第四条  对外合作处应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标准。

(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环节工作,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校企合作资源,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配合、服务各学院开展校企合作,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多样化。

(四)做好校企合作的计划、统计、总结等工作。做好校企合作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指导和督促各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拓宽合作范围,丰富合作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六)考核评价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情况。

各学院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

(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相关商谈工作,商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运行与管理模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报经学校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三)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执行,确保校企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项目论证、运行、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五)负责本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类资产的管理。明确学校资产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同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各类资产的取得、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情况,自觉接受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合作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校企合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企合作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管理规范,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能够胜任相关课程的教学和实习实训的指导工作。

(二)合作项目应当能够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属于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主要包括: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校企合作优先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优先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一)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生产、科研平台,愿意与学校合办企业学院等,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招生或企业订单班;

(二)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行业内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并能与学校实现共享,促进学生专业技能提高,提供20个以上顶岗实习岗位;

(三)能提供2名或以上技能大师到学校兼职授课,且能合作开发专业教材或实训教材;

(四)年提供20名以上订单人才培养需求或接收10名以上毕业生就业。

第七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以下形式的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订单班等合作方式联合招生,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元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设立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引进企业项目的合作要求

(一)引进企业的运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所引进企业的一切债务与学校无关,学校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收取管理、水电等费用。

(二)引进企业不得在校园内向政府注册成立新的机构。

(三)受校园环境限制,引进企业规模要适中,凡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企业不可引进:

1.产生大量废水、废气、废渣、异味、噪音等污染严重,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的企业;

2.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的生产企业;

3.产品不适合在学校生产的企业;

4.生产、经营及运作与专业没有关系的企业;

5.其它不适宜引进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学院项目的合作要求

(一)企业学院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学校重点专业(专业群)。

(二)企业学院的合作单位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有人才或技术需求,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数不低于合作专业毕业生人数的 30%;能够提供不低于企业学院招生人数的顶岗实习岗位数;能够承接学校的技术研发成果的转移与孵化;能够投资或捐赠企业学院建设。

第十条  人才培养项目的合作要求

(一)校企双方合作开展社会培训,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合同,以双赢为原则,确定双方的责、权、利。

(二)校企双方开展在校生订单培养,合作企业必须是国内知名企业或行业知名企业,是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每年提供 2 万元或以上奖助学金;

2.捐赠仪器设备总值累计 10 万元以上;

3.共建校内实训室,企业投入不少于该实训室建设总投资的 50%;

4.能提供不少于 20 人的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项目的合作要求

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合同(协议)的项目,合作企业每年可以提供不少于 20人的实习岗位,或每年可以提供不少于 2 名专任教师企业锻炼的岗位。

第十二条  企业赞助和捐赠项目的合作要求

企业赞助和捐赠的资金、设备等,100%用于合同(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应当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审批程序。

学校对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实行审批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拟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各学院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制定详细的合作方案,并组织对合作方案进行论证。

(二)各学院完成项目论证后,填写《焦作大学校企合作项目申请书》,报对外合作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三)合作项目完成审批后,对外合作处负责签订学校与合作企业的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四)各学院在学校战略合作协议下,与合作企业签订具体合作内容、合作形式的项目合同,并按照学校校企合作项目合同审核流程进行会签。合作项目涉及学校资产使用的,应由国资处会签;涉及资金使用的,应由财务处会签;涉及人才培养与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应由教务处会签;涉及信息化建设的,应由网信办会签。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学院院长签署。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

(一)项目报备。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签署生效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及项目方案报对外合作处备案存档,并抄送需要协作的有关职能部门。

(二)项目实施。学院院长为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执行,如遇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项目实施暂停、中断、中止等情况,应及时向对外合作处报告。

(三)项目检查。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外合作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项目检查中发现未按合同执行的,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消。

(四)项目总结。学院要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年度效益评估,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服务、功能利用等方面进行,并按照合同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五)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所在学院负责整理,并按项目归档。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学院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相关学院应及时进行接收,经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确认资产价值后,办理相关资产的入账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实训室符合学校有关实验实训室设置条件的,经教务处确认后,可冠以企业字号作为实验室名称。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总结会,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学院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及学院与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机构(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焦作大学校企合作项目审批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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